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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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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环境专项执法已经开始!这些企业是检查重点!

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部署6项专项执法行动,覆盖水、气、土壤固废、数据造假、噪声、环境风险等领域,对行动目的、检查对象、主要措施、行动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一)流域水陆协同专项执法行动

 

1. 行动目的: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坚持以点带面、源头管控,持续加大涉水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废水偷排直排违法行为,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为实现年度生态环境目标奠定基础。

 

2. 检查对象。全省范围内:

 

重点检查地区:太湖流域、淮河流域、长江沿线大运河、国省考断面水质不达标区域;

 

重点监管领域:电镀、化工、印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直排入河(湖、海)企业、规模化水产、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涉水排放行业;

 

重点执法对象:涉磷、涉重、涉挥发酚等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

 

持续关注对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支流支浜蓄积污水整治、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情况等可能影响水质的污染因素。

 

3. 主要措施。

 

一是检查涉挥发酚、氟化物、重金属等特征工业污染物排放单位原辅材料选用、储存、运输及使用情况,关注工业特征污染物工艺、设施、储存点、车间等区域是否存在跑冒滴漏、雨排口不规范等风险,严厉打击工业特征污染物偷排直排、超标排放等风险。

 

二是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否落实自行监测、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三是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废水是否达标排放,是否存在偷排直排、稀释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违法问题。

 

四是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运维情况,是否存在人为干扰在线监控设备取样监测,是否存在数据弄虚作假,在线仪比对误差是否符合规范,运维记录是否真实有效等情况。

 

五是港口码头企业环保手续是否健全,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到位并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等。

 

六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排污项目等情况。

 

七是检查海域环境综合治理情况,包括入海河流断面水质、沿岸直排海洋污染源整治、海水养殖环境治理,船舶港口、海洋垃圾等污染防治情况。

 

4. 行动时间。2022年3月至11月,突出流域执法特点,分时段分区域实施,采取编号管理。

 

(二)大气污染协同专项执法行动

 

1. 行动目的。协同推进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固定污染源与移动源、重点排污单位与产业集群(园区)、污染排放和碳排放权等领域协同执法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精准性,强化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重点污染因子监管,以突出大气生态环境问题为引领,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完成大气环境质量年度目标。

 

2. 检查对象。

 

全省各类港口码头、建筑工地、钢铁行业、有色金属、电力行业、水泥行业、炭素行业、混凝土制造行业以及临时废物堆存场;

 

重点领域:全省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包括各类储罐设施,其中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

 

监管对象: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管控企业;

 

“回头看”对象:2021年部监督帮扶及省大气执法专项交办问题企业;

 

移动源领域检查对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污染源生产、检测企业;

 

试点对象:涉及碳排放交易的重点企业。

 

3. 主要措施。

 

一是检查企业对《江苏省重点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试行)》、《江苏省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排放标准(试行)》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文件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检查物料存储、运输、装卸等环节扬尘防治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二是检查企业vocs源头控制、无组织排放及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治污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维护,治理效果是否达到要求,有机储罐、装卸、敞开液面、废气收集等无组织环节管控措施是否到位,自动监控安装运行情况,以及石化、化工企业检修计划和检修期间vocs排放是否符合要求等环节。

 

三是重点检查列入国家攻坚方案的32个重点企业集群和省定工作任务的376个企业集群vocs综合治理情况,检查企业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标准执行情况,具体包括:防泄漏信息管理平台、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运行管理情况;园区vocs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

 

四是检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是否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情况。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在检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等行为。

 

五是检查重点行业碳排放企业排放报告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准确性,检测、咨询、核查等服务机构工作过程、技术成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以及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排放报告核查等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是否存在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

 

4. 行动时间。2022年全年按照突出季节性执法特点,分时段分阶段协调实施,采取编号管理。

 

(三)土壤、固废污染防治源头管控专项行动

 

1.行动目的。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法定责任义务,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加强危险废物、新化学物质、涉疫废弃物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检查对象。全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固体废物产生、处置、利用单位;新化学物质使用、生产单位;医废、涉疫废弃物产生、收集、处置单位。

 

3.主要措施。

 

一是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隐患排查落实情况等。

 

二是检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等落实情况,用途变更为“二公一住”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三是检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危废全生命周期系统落实情况。

 

四是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办理登记或备案违规生产、使用新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

 

五是涉疫定点医院、医学观察隔离点、医废处置单位等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情况,涉外口岸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垃圾、废水处置情况。

 

4.行动时间。2022年2月下旬至12月。

 

(四)打击生态环境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执法行动

 

1. 行动目的。持续加强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及环评机构监管,提高生态环境基础数据质量,打击生态环境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执法行动。强化环评机构、检验检测类机构以及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生态环境基础数据“真、准、全”。

 

2. 检查对象。全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环评编制机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运维机构。

 

3.主要措施。

 

一是检查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服务的(提供排污许可申报、重点企业自行监测等)和被举报有违规行为的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抽取监测报告,检查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检查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要求,以及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的遵循执行情况,并重点查处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

 

二是抽取部分环评中介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复核环评文件是否存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中列举的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其他造假情形等4个方面15种具体情形,兼顾复核环评文件存在的其他质量问题。

 

三是重点检查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施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应装未装、应联未联、不正常运行等问题。检查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擅自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关键参数,通过设备模拟功能凭空生成数据,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改变样品性质、远程登陆数据采集仪删除数据日志记录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检查自动监测数据传输、设备故障维修、运行维护质量等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虚假报备仪器故障、超标期间维护设备干扰正常监测、教唆或授意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方法等行为。

 

4.行动时间。2022年6月至12月,分时段分阶段实施,行动代号“秋风”,采取编号管理。

 

(五)噪声污染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目的。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压紧压实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动区域、部门噪声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全面消除“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噪声扰民隐患。

 

2.检查对象。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主要措施。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全省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提请各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系统推进噪声执法监管工作。

 

一是检查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工业噪声,依法处理无证和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

 

二是会同相关部门检查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建筑施工噪声。

 

三是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交通运输噪声。

 

四是会同相关部门检查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社会生活噪声。

 

4.行动时间。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22年3月至5月,主要开展新《噪声法》宣传工作和提醒式执法工作,第二阶段2022年6月至11月,主要开展中高考期间、重要会议、特殊时段的“静音”执法行动。

 

(六)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1.行动目的。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有效化解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发现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巩固一年小灶,推进三年大灶,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将日常环境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健全企业内部环境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尤其是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无证排污、超期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2.检查对象。

 

较大及以上等级环境风险企业;

 

全省相关工业企业的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六大类环境治理设施;

 

2017年以来部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大行业建设项目为重点。

 

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3.主要措施。

 

一是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二是检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情况。

 

三是检查企业管理责任制度、环境治理设施隐患排查情况,重点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

 

四是检查环境治理设施规范建设运行情况,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

 

五是对照法律法规要求,检查环评和排污许可情况;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检查“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对照方案及承诺要求,检查落实情况;对照自主验收相关规定,检查自主验收情况;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检查依证排污和落实证后管理要求情况。

 

六是检查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

 

4.行动时间:2022年3月至12月

 

文章来源:江苏环境、中环网

 

2022上海国际环保展将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隆重拉开帷幕。本届展会展示面积将达17万平米,汇聚超2,000家品牌展商。展示范围涵盖综合治理、水、大气、智慧环保、环境监测、资源再生、土壤、噪声8大环境污染治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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