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环保政策、标准汇总整理如下。
1、国家标准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等1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2022年4月28日,由国家生态环境局印发,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13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分别为:稀有稀土金属冶炼、聚氯乙烯工业、印刷工业、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储油库/加油站、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金属铸造工业、畜禽养殖行业、电子工业、砖瓦工业、陶瓷工业、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
2、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声环境》强化噪声防治对策和措施,突出噪声源和规划控制,推动超标区域噪声整治,明确了监管、监测的相关要求;《生态影响》适度简化了部分污染影响类项目生态影响评价要求,全面契合“放管服”改革要求。
3、《水回用导则 污水再生处理技术与工艺评价方法》等3项国家标准
2021年12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发布,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3项水回用导则由清华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等单位牵头制定,分别为:污水再生处理技术与工艺评价方法、再生水分级、再生水厂水质管理。
4、国家标准《含有色金属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技术规范》
2021年12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该规范规定适用于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电子工业、金属表面处理、石油炼化、环境治理等行业产生的含有色金属的残渣、粉尘、烟尘、污泥和废液等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
2、政策法规
5、《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22年4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将于7月1日实施。
该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尾矿库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防渗、渗滤液收集、废水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污染防治设施。
6、《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2年5月13日,由广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7、《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该细则适用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拟成立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与绿色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根据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和变化情况、水资源使用量和使用效率,结合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确定资金补偿标准,实行奖优罚劣。
8、《四川省水资源条例》
2022年3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施行。
该条例明确,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统筹配置、高效利用,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构筑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9、《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
2022年7月1日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在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中需承担的责任,另个人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限制名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2022年5月19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实施。
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明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坚持碳排放控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织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1、《包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办法全面明确包头市部门分工,适用于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如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12、《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奖补办法》
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通过各项验收的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一补2年;对通过各项验收的居民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05元/千瓦时补贴,一补2年。
1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2022年7月1日施行。
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利用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对违反规定,在回收站点内从事回收物品的清洗、拆解等加工业务,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未及时清运回收物品或者未保持回收设施正常运行,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4、《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2年7月1日施行。
该条例所管辖的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明确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5、《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2022年7月1日施行。
该条例明确各部门在餐厨垃圾管理中的责任,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理进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
3、行业/地方标准
16、团体标准《污水处理厂低碳运行评价技术规范》
2022年6月6日,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城镇污水处理分会组织制定,将于7月1日实施。
该标准为我国污水处理领域首个低碳团体标准,可指导污水处理厂开展碳减排核算,开展工艺优化和技术改造。也为管理部门评估污水处理厂的低碳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方法依据。下一步,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将以该标准提出的评价方法为依据开展低碳污水处理厂的认证工作。
17、团体标准《日用玻璃行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2022年6月14日,由中国日用玻璃协会发布,将于7月1日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日用玻璃行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适用于日用玻璃行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18、团体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2022年4月28日,由中国水泥协会批准发布,预计7月20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执行超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9、地方标准《石油污染土壤修复验收技术规范》
2022年7月5日,河南省地方标准《石油污染土壤修复验收技术规范》开始实施。
作为石油污染土壤修复验收技术的地方性规范,该标准由九个方面构成,包括:验收的总则、资料审核与现场核实、监测方案要求、采样与实验室检测分析、修复效果评估、验收报告等主要内容,规范了验收的程序,提高了验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文章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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